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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通常躲在侵权链条最隐蔽的地方而不易被发现,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是获取侵权信息、固定侵权证据的相对比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销售者成为众多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销售者通常会援引《专利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 )相关规定予以抗辩,笔者根据相关案例的司法裁判,从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结与大家分享。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成立要件:一是抗辩主体仅限于使用者、许诺销售或销售者;二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三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 二、委托加工视同生产,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不适格 在常规经营模式下,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只要通过合法的商业方式购买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通常不会引发“合法来源”抗辩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细化、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生产能力的限制,或者基于经营策略的考虑,物质产品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很多产品的生产并不限于单独、直接生产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制、委托加工、委托生产等间接生产和共同生产的生产方式。对于授意他人在委托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更是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一般消费者昭示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从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 案情1:专利号为ZL20123062××××.0“纸巾架(F3031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胡启华起诉悠派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悠派公司以委托生产为由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二审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悠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不具有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裁判认为“无论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产还是委托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其均应承担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委托生产也是生产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托案外人生产并将自己的商标标识在侵权产品上,相对比较容易认定生产者的地位。在其他委托加工或定制、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产品没有标识商标,但如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供了详细的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图纸等证据,或与受托方签订有质量技术协议或约定严格的验收标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从而失去“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资格。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号。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604号。 三、主观上“不知道”的证明责任 侵权产品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不知道”的主观事实如何证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个消极事实,虽然我国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进行区分并据此分配举证责任,但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专利权人,由主张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控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则视为被告“不知道”。该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呼应经济活动中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为一种产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项专利,使用者在购买一种产品时,不管是因为受限于专业知识还是受限于时间、精力,客观上都不可能对购买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一一识别;同理,对于销售者尤其是流通环节较多的销售者也是如此。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号 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由使用者或销售者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从正规的供货方购买 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最重要一环,对于“合法来源”根据《解释二》“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之规定,可以看出该项举证的证据的形式要求相对宽泛,并未限定于某一种模式。通常来讲,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可以是产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购货单、送货单、验货单、交易对价支付凭证、发票等。从合法来源抗辩失败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认定的原因有产品来源的基础证据缺失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货方主体资料导致专利权人不能追溯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后只能为生产商的侵权行为买单。当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销售者本身明知被诉产品是侵权产品的情况。 案情2:养元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23039×××ד包装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一种盛装灌装饮料的纸箱,其设计要点是形状和色彩,请求保护外观保函色彩,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灌装饮料罐,饮料罐上印有“六个核桃”。后养元公司在某超市购买“六仁核桃乳”,包装箱外观显示:蓝色飘带至于包装箱中间,飘带中设置有饮料盒,饮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审中,该超市称其进货时批发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证及经营许可证,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货款,但没有对其抗辩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终被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案例来源: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09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像本案这类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费品专利侵权纠纷,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看到类似产品都会产生侵权的疑虑,对于对行业状态了解更多、更专业的销售者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的要求,在产品的来源渠道上尽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相关企业亦应对此特别注意。 类案参考: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号
马口铁为什么叫马口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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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口铁简介
Sn、Fe合金,马口铁是表面镀有一层锡的铁皮,它不易生锈,又叫镀锡铁。将铁片浸到熔化的液体锡中而制得。锡是比铁不活泼的金属,既不被空气氧化又不与水反应,所以有相当强的抗腐蚀能力。铁片上镀了一薄层锡可起良好的保护作用。但镀层一旦被破坏后发生电化学腐蚀时,由于铁比锡活泼,铁将作为原电池的负极发生氧化反应而损耗,锡的存在将加快铁的腐蚀速度,所以马口铁与白铁不同,它只能在镀层完好的情况下才有保护铁的作用。其中Sn是镀层,又叫镀锡铁
(注意区分:白铁,Zn、Fe,其中Zn做镀层,是镀锌铁的俗称 )
马口铁是电镀锡薄钢板的俗称,英文缩写为SPTE,是指两面镀有商业纯锡的冷轧低碳薄钢板或钢带。锡主要起防止腐蚀与生锈的作用。它将钢的强度和成型性与锡的耐蚀性、锡焊性和美观的外表结合于一种材料之中,具有耐腐蚀、无毒、强度高、延展性好的特性。
马口铁起源
马口铁起源于波希米亚(今捷克和斯洛伐克境内)。该地自古就盛产金属工艺先进,且懂得利用水力从事机器制造,从14世纪起就开始生产马口铁。在很长一般时期内,这里一直是世界上马口铁的主要产地。当时马口铁主要用来制造餐具和饮具。
马口铁工业的发展
17世纪,英、法、瑞典都曾希望建立自己的马口铁工业,但由于需要大笔资金。所以迟迟未得到发展。直到1811年,布莱恩?唐金和约翰?霍尔开办马口铁罐头食品之后 ,马口铁制造才大规模发展起来。如今全世界每年产锡约25万吨,三分之一以上用来制造马口铁,其中大部分用于罐头食品业。
马口铁发展简史
1810年:世界第一只马口铁罐由英国人发明,并取得专利。当时一位制罐专家一天可做60只空罐。
1900年:发明电焊机。
1847年:美国发明制罐机器,代替人工。
1965年:铝易开盖开始使用于制罐。
1973年:铁易开盖开始使用于制罐。
1990年:制罐技术提升到每分钟生产 1,000罐以上。
马口铁名称的由来
马口铁早期称洋铁 (Tin Plate),正式名称应为镀锡钢片。因为中国第一批洋铁是于清代中叶自澳门 (Macau)进口,澳门当时音译「马口」,故中国人一般称之为「马口铁」。
马口铁的特性及优点
1.不透光性
光线除了会引发食品的劣变反应之外,也会引起蛋白质和氨基酸的变化。而维生素C 受到光线照射更容易使其与其它食品成份作用,以致大量流失。据研究分析显示,透明玻璃瓶装的牛奶,维他命C 的损失量比深色瓶装的牛奶高14倍,光亦会使牛奶产生氧化异味,以及核素、甲硫胺酸等裂解而损失营养价值,马口铁罐的不透光使得维他命C的保存率最高。
2.良好的密封性
包装容器对空气及其它挥发性气体的阻隔性对营养成份及感官品质的保存非常重要。比较各种果汁包装容器证明,容器的氧气透过率直接影响果汁的褐变及维他命C的保存;氧气透过率低的金属罐、玻璃瓶和铝箔胶积层、纸盒对维他命C 的保存较好,其中又以铁罐最佳。
3.锡的还原作用
马口铁内壁的锡会与充填时残存于容器内的氧气作用,减少食品成份被氧化的机会。锡的还原作用,对淡色水果、果汁的风味和色泽有很好的保存效果,因而使用不涂漆铁罐装的果汁罐要比其它包材装的果汁罐营养保存更好,褐变更轻微,风味品质的接受性较好,贮存期限因而延长。
4.提供有效铁的来源
马口铁罐装食品,除少数淡色水果及果汁罐头外,大都使用内部涂漆的空罐,以提高容器的耐蚀特性;由于金属的电化学作用,涂漆罐装罐头食品于贮存中会有少量的铁溶出,以二价铁形态存在于密封的罐头食品中,很容易被人体吸收,含量大约1 至10 ppm。以水果蔬菜产品而言,原料本身含铁量并不多,铁罐产品以每罐 350 ml的饮料罐,铁含量 5 ppm计算,每罐可提供1.75mg铁,约为人体每日摄取量18mg的十分之一。若上述果蔬汁饮料罐中含有丰富的维他命C ,则铁更容易被吸收,因而铁罐装食品饮料不失为一个铁的很好来源,对于铁罐食品提供营养的意义更为深远。
因为具有这些属性,因此马口铁罐提供一个除了热以外,完全隔绝环境因素的密闭系统,避色食品因光、氧气、湿气而劣变,也不因香气透过而变淡或受环境气味透过污染而变味,食品贮存的稳定度优于其它包装材质,维他命C 的保存率最高,营养素的保存性亦最好。
马口铁的用途
马口铁的应用非常的广泛,从作为食品及饮料的包装材到油脂罐、化学品罐以及其它的杂罐,马口铁的优点及特点提供内容物在物理及化学性质上很好的保护。
1.食品罐头
马口铁可以确保食品的卫生,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有效阻绝健康上的危险,同时也符合现代人在饮食上方便、快速的需求。
2.饮料罐
马口铁罐可用于填充果汁、咖啡、茶类及运动饮料,也可填装可乐、汽水、啤酒等饮料。而马口铁罐的可高度工性使其罐型变化多,无论高、矮、大、小,或方、或圆,均可满足现今饮料包装多样化的需求及消费者嗜好。
3.油脂罐
光线会引发及加速油脂的氧化反应,降低营养价值,也可能产生有害物质,更严重的是破坏油脂性的维他命,特别是维生素D和维生素A。
而空气中的氧气则促使食品油脂氧化,降低蛋白质的生物质,破坏维生素,而马口铁不透光性及密封空气的隔绝效果,正是包装油脂食品的最佳选择。
4.化学品罐
马口铁材质坚固、保护性好,不变形、耐震、耐火,是化学品的最佳包装材料。
5.喷雾及其它杂罐
可耐高温及高压的马口铁罐,特别适合高压充填之喷雾罐。 罐形多变以及印刷精美的饼干桶、文具盒以及奶粉罐皆是马口铁的产品。
马口铁罐符合环保诉求的包装材料
现有的容器包括铁罐、铝罐、纸类以及塑胶容器,这些容器的回收处理特性各有不同,但是以铁罐在回收处理上较其它包装材质容器为优。
基于国际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 推行在即,具有低污染、可回收、省资源特性的马口铁罐,在未来包装用途上,将有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1.低污染:
铁罐容器中的主要原料马口铁,事实上是属于环境无害性,可自然分解的,因为当铁罐存在环境中,可自然地氧化而回复至原始氧化铁状态,回归自然,所以废铁罐的堆置是可由时间分解的,并不会残存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制造铁罐不必砍伐树木,不致破坏生态平衡。
2.可回收:
铁罐本身便具有一项其它包装材质所没有的特性—可被磁铁吸附性,如此就可利用磁选机靠磁力将铁罐由废弃物中分离出来,利用此项特性可容易地达到回收垃圾中80 %铁罐的效果。而环保盖的发明,不但使铁罐的使用更安全、卫生,并且有效减少垃圾量,对回收作业有直接而明显的效益。
3.省资源:
在去除铁罐上其它污染残留物方面,目前已发展出切碎机设备,能有效去除98 %以上的污染物,提供品质良好的废铁屑。另外美国方面也指出,铝易开盖的存在有利于废铁再制,因为其可降低炼钢时 Hot metal的用量,减少整体钢铁制造上之成本。此外在节省能源方面,报告指出,利用马口铁废屑生产钢铁相较于铁矿生产,每吨废铁屑约可节省230m3天然气的使用量,所以铁罐的回收再制过程可降低对全球性环境与能源的影响,符合未来产品趋势。
中国有许多生产马口铁的公司。
如:
中山中粤马口铁工业有限公司
锦州华龙马口铁制品有限公司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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