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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降温用品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因为是用于集体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所购进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 仅供参考
有两种科目。
如果为职工购买的饮料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1、如果是为了执行来宾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5、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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