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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北京食品安全综合执法大检查

   2023-04-11 互联网调味品网389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9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食品违法者的惩戒将更加严厉,一旦被吊销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入行。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志宽表示,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北京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老条例进行修订。  网店卖食品须公示经营者身份  新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9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对食品违法者的惩戒将更加严厉,一旦被吊销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入行。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主任张志宽表示,由于外埠食品供应占北京市供应量的85%,源头控制难度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老条例进行修订。

  网店卖食品须公示经营者身份

  新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旧条例:无此规定。

  强调:加强网售食品的监管,首先要明示经营者的身份,让消费者有知情权,也方便问题食品追根溯源。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的新规定,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也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超市委托企业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或者受托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游商经营拟划定临时区域

  新规定:对于可以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北京拟实行目录管理。

  旧条例:未对食品小作坊进行限定。

  强调:修订后的条例草案特别提出,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以及生产条件和要求。区、县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此外,对可以由无固定场所商户经营的食品品种,北京也将实行目录管理。其中,区、县政府将可以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无固定场所商户从事食品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除禁止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临时区域(点)外,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固定场所商户也不得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外经营。

  严控地沟油 违规餐馆将被停业

  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否则将被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禁止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以及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旧条例:没有针对废弃油脂的专门规定,仅有“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餐厨垃圾进行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强调:对地沟油进行源头监管是治理地沟油的根本方法,一旦发现了地沟油,相关部门必须追查到底。但是目前,在源头监管并没有达到100%有效的情况下,仍需要加大对使用地沟油的监管处罚力度。治理地沟油不能仅局限在源头监管上,执法部门还应加强过程监管。

  制售食品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新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旧条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强调:北京目前已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采购亚硝酸盐。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更加严格,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再入行

  新规定: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旧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强调:与旧条例相比,食品行业禁入规定变得更加严厉,以加大食品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一旦被吊销执照后,禁入时间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原来的3年上调到5年。此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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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再加 北京 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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