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食品工业网】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中应禁止六种行为,作坊食品不能进超市销售。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4月1日施行。记者上午从市质监局获悉,《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条例已起草,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办法禁止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六类行为,包括:在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药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将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同时,生产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地沟油,或者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相关部门应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另有配套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委托或被委托生产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添加剂。并且,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作坊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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