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意见》(全文共14条,以下简称“14条意见”),从严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条意见”规定,今后将加大“毒食品”案件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对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罚金,彻底剥夺其再犯能力。同时,被告人系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院也可根据案情必要提级管辖。 据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向记者介绍,“毒食品”犯罪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出现监管部门渎职问题。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行为帮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14条意见”规定,“毒食品”案件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的,按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依法严惩。对严重违法者将禁止进入食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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