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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长效机制,食品安全长效机制范文

   2023-04-11 互联网调味品网4860
核心提示: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近年来,先是国内“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震惊了全国,在人们如梦初醒之际,接踵而来的“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将国内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百姓民生,也关乎着食品领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因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专项调研,探讨打击食品犯罪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问题。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 2010年至2013年7月,韶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7件,涉案人数67人。该类案件屡禁不止,从案
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调味品的相关信息!

近年来,先是国内“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震惊了全国,在人们如梦初醒之际,接踵而来的“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将国内食品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不仅涉及到百姓民生,也关乎着食品领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生存发展问题。因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专项调研,探讨打击食品犯罪构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问题。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特点

2010年至2013年7月,韶关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7件,涉案人数67人。该类案件屡禁不止,从案件数量看,2010年4件,2011年15件,2012年17件,总体仍呈现上升趋势。(见图一)

2012年全省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较为有效地遏制住了该类案件的增长态势,但是经过对近年来数据的分析、比较,犯罪分子仍然抱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心态,铤而走险,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产生了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向: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案件偏多,危害趋重化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是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手段的犯罪行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是指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后者较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性质更恶劣。韶关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占到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数的43.24%,其中2010年占比0.0%,2011年占比33.3%,2012年占比64.7%,犯罪的危害性有严重化趋势。(见图二)

有毒有害食品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在短期内也不会发生反应,且表现不出危害,而是经过一定的潜伏期之后才会爆发,并且一旦发生,往往会有救治时间紧迫、受害群体广、死亡率高、后遗症严重、不易控制、赔偿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危害后果。

(二)由共同犯罪向个人犯罪转变,规模趋小化

一般而言,食品的生产和制售,在工序上需要分工合作,因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共同犯罪为常态。但是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人数与件数比例出现反比增长,同一件案件中的犯罪人数在下降,2010年,犯罪人数与件数比例达到350%,2011年,下降为193%,2012年为135%,而今年则为个人作案。这意味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趋向小型化发展,犯罪的规模缩小了,制售窝点更易于隐藏作业。隐蔽性的增强也将导致执法查处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犯罪分子反监管意识增强,作案流动化

为了逃避监管,违法者有意识的选择流动式、跨地域式作案,悄无声息地融入到社会市场活动之中,企图浑水摸鱼,逃避监管。流动性作案的犯罪主体本身也多为流动人员或者无业人员。在我市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流动人员作案占比18.37%,无业人员作案占比6.12%,共占比24.49%,近乎是4件案件中就有1件是属于该类案件。相比我市传统的小作坊式的食品犯罪,这类群体的犯罪行为涉及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查办起来困难诸多。

(四)犯罪人对食品安全无法制意识,观念淡薄化

通过抽样近三年来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数据,高中学历占比10.53%,初中学历占比31.58%,小学学历占比57.89%,没有一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该部分人中很多是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基本的化学常识,根本不了解有毒有害添加料对人体有害,以为添加该些材料只是食品加工、制造的“工艺”需要,加之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法制观念又淡薄,导致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在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直至侦查阶段才明白用硫黄熏制干辣椒残留二氧化硫量超标是犯罪。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因分析

(一)法制成因

1.法律之间的衔接存有空隙。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食品安全法中则规定的主体包括了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一系列活动中的相关人员。现实中,食品从生产到人们的餐桌上经历的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当中必然还有食品的再加工、再包装、运输、储藏等工序,这些工序的实施者能否归入到“生产者”或是“销售者”的范畴?而当前刑法似乎忽略了主体的多元性,过于单一,导致刑事法网的不严密。

2.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查处力度难深入。大城市查处食品安全犯罪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采取方式多有“突击式”、“大排查式”的动态执法方式,有效的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而现实中,基层执法力量却比较薄弱、专业化程度低,不但难以开展大规模的排查行动,反而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违法者将制售点设在偏远、偏僻的地区,以更好地逃避执法的监管。

3.部门职能交叉,导致打击面不广。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没有统一的执法部门进行监管,而是根据食品流通的环节、领域设置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些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容易导致在交叉地带相互推诿,甚至出现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

(二)社会成因

社会成因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在导向。体现在:一是我市就业渠道相对狭窄,职业种类少,而食品领域相对其他行业来讲,进入门槛低,这使得进入该行业的人员鱼龙混杂,其素质更是参差不齐。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采用劣质的食材、原料低价抢占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传统不良观念的影响很深,中国有句俗话:“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这给本就责任心不强、道德观缺失以及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论理”上的支持;三是社会金钱观念作祟,拜金主义横行,一部分人急功近利,唯利是图,试图利用食品行业低门槛、低成本、快回报的特性走捷径,发横财。

(三)个人成因

个人成因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内在因素。违法者一方面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专业知识的严重缺乏导致此类犯罪的频发。他们往往仅懂得在保藏、加工工序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就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违法者受制于知识水平限制,对化工原料特性、毒性了解不透彻,折射出国家对食品添加材料知识普及不够,因此发生的犯罪恰恰是可以避免的。

三、预防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社会大发展浪潮之下,要正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客观存在的原因。构建食品安全环境,切实保障民生,不能一味地只强调打击犯罪,而应有针对性的由内而外逐步形成和完善各项制度,建构起监督食品安全环境的长效机制,治标也要治本。

(一)于“内”强调人的素质修养

从个人良心层面和素质修养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强化法制意识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让广大群众形成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案例警示教育,壮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舆论声势;二是推行道德品行教育。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必须加强推行道德品行教育。法是外在的,事后的,短暂的强制,而道德一旦形成于内心,能够起到由内而外,时刻自我约束。从而促使企业、个人转变经营理念,让其重视提高自身的食品质量,努力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强化自身监管水平,既实现自身良性发展,又很好地确保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三是普及文化知识。在基层、乡里多开展科普知识教育,让百姓了解有毒有害食材的危害性。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除多形式地开展鉴别问题食品的活动之外,更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食材危害的宣传和现场展示,让百姓能够识别,懂得拒绝。

(二)于“外”发挥出法的作用

1.完善法制体系与法治建设,加大惩处范围,断开食品安全犯罪产业链。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进行扩大的规定,不仅仅把生产者与销售者囊括其中,也要把整个食品安全过程中从事包装、运输及贮藏等一系列环节所涉及到的各个主体都纳入到规制主体中来,准确地对犯罪分子施以刑法惩戒,而不遗漏任一环节,切实扩大打击范围。只有做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有效对接工作,才能织密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

2.全面开展联动执法,构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长效合作机制。一是执法部门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执法范围不只停留在城市范围,应当更深入、突进基层,密切联系广大群众力量,切实有效铲除制售窝点;二是构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长效合作机制,各环节执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制订相关的配套方案,明确分工;三是各大执法部门联合组建共同执法督察小组,通过定期召开议事协调会议,深入剖析执法中遇到的案件案发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执法动向,并向相关执法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3.严整食品卫生环境,抬高食品行业进入门槛。犯罪成本太低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实行快侦、快捕、快判,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要在食品行业引入终身禁入机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

(三)发动广大群众,全民积极参与

结合基层群众具有消费范围和分布范围广泛的优势,在查处和防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实施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奖励措施,鼓励群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提高食品行业门槛和准入制度,把无良无诚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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