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如果说公众有什么意见的话,莫过于期盼“黑名单”能一“黑”到底、效力更猛些。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堪忧的问题没有缓解,必须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统筹做好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工作。去年10月我国施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来,东北制药、振东制药等多家药企相关药物因抽检不合格被列入“黑名单”,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此次拟将食品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值得期待。
“黑名单”的首要意义应当是让上榜者付出名誉上的惨重代价。但与公众期待相比,这一制度目前力度远远不够。一些“黑名单”躺在政务网站的某个犄角旮旯里,公众很难知晓,无法起到以“信誉风险”倒逼企业诚信经营的作用;有的在曝光违法违规企业时,频繁使用“某品牌”“某企业”等字眼,实际上是对无良企业的袒护纵容。
“黑名单”制度设计不能缺乏刚性约束,否则震慑力度有限。《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只有“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两种情形,才会受到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惩罚。此外均未有实质性的处罚手段。此力度比起一些发达国家同类法规轻得太多,很难把不良企业吓住。
“黑名单”不能一“黑”到底,还与地方政府对于上榜企业的态度有关。现行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其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黑名单”,并“转载”各地公布的“黑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一些地方落实起来“打折扣”“搞变通”,生怕监管严了影响企业效益和地方经济发展,甚至地方政府袒护不良企业的事例也不鲜见。正确做法是“黑名单”与行政处罚挂钩,建立一条从生产到融资到销售的惩戒链条,让失信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岁末年初之际,期待各地以建立全国性的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为契机,适时公布一批不良企业和产品“黑名单”,形成“黑名单”企业“人人喊打”的氛围,让老百姓过一个安定祥和的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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