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调味品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食品、饮料、零食、特产、调味品的相关信息,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其实可以理解
1.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2.商品本来就是用来使用的,如果没人使用,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3.很多超市都默认饮料矿泉水可以先喝后付钱,恰恰说明商品的可使用性
4.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真的很口渴,而结账的队伍又排得很长,此时就得需要先解渴再付账,不能因为结账而使自己失水过多导致意外事故
总的来说,这种事情还需灵活对待,不能硬性规定,否则适得其反。
个人不太能接受这个行为,可能我太迂腐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笔者发现对此有诸多争议,认定为要约邀请的人认为:超市价签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而要约应发送给特定的人,顾客选择购买为要约,超市收银为承诺。但是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需面向特定的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通过合同法规定分析超市价签:一、?内容具体确定?。超市货物下放置价签确定了货物价款;货物价签上会有货物型号,顾客可通过型号查询到该货物性能、质量、规格、型号等等。故,符合要约的第一个要件。?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超市将货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即代表愿以此价出售此物。若顾客以此价购买此物,并至收银台付款,超市不得拒绝。即一经顾客承诺,超市即受该意思表示之拘束。故,符合要约的第二个要件。
其实认定超市价签属要约亦或要约邀请最简单区分方式应是:要约邀请可以重新订立要约,而要约已经承诺合同达成。其一:在超市购物不同于在商贩手中购物,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顾客不存在发出要约的可能性;其二:顾客要购买A瓶饮料,超市没有权利拒绝,并让其购买B瓶饮料。至于顾客选择货物后又放弃购买的,应认定为放弃承诺。
顾客喝了超市饮料或者吃了超市零食应认定为以实践履行了承诺,合同成立,至收银台付款只是付款方式罢了,对合同的成立不构成任何影响。如若顾客喝了饮料又不支付钱款,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超市可追究其违约责任。饭店与超市情况则不相同,饭店价目表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不是说买啥就有啥,如来个拍黄瓜,饭店能说没有。
调味品网wWw.tiaoweiwang.Com行业招商批发平台,提供食品,干货,香辛料,火锅底料,食品添加剂,复合调味品,酱油,醋,糖,香油,鸡精,调料,味精,番茄酱,芝麻酱等市场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