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印发了《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电子追溯和传统追溯手段相结合,实现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全链条可追溯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主体(含食品总经销、总代理、食品进口商、配送中心和批零兼营等经营主体)、商场和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各类食堂)、食品市场开办方、冷库存贮经营企业、展销会举办方、柜台出租者、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追溯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询终端设备,为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提供条件。公众通过查询终端,可对食品信息进行查询和参与监督。
《细则》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追溯平台的应用对象。通过对食品信息备案,构建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应用电子追溯平台,其录入和上传的数据实行全省共享、集中管理。食品信息一经备案,全省范围内经营该种类食品的经营者,可从电子追溯平台共享信息,不再索取纸质“五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的检测报告),其备案信息实现“一家备案,全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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