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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的质量安全
1、茶叶质量安全概念
茶叶质量安全为茶叶质量与茶叶饮用安全性的总称。
1.1 茶叶质量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关于质量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固有”是指存在于某事或某物中,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根据质量的一般定义,茶叶质量可定义为“茶叶特性及其满足消费要求的程度”。
1.1.1 茶叶特性 茶叶特性是指茶叶本身固有的各种品质特征:(1)感官品质特征,如茶叶外形、汤色、香气、滋味和叶底;(2)理化品质成分,包括茶叶营养成分和保健成分等;(3)茶叶安全性,包括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1.1.2 对茶叶的要求 消费者和社会对茶叶的要求,包括明示的要求和隐含的期望。明示要求是指在文件中阐明的要求,如关于茶叶生产、加工及其茶叶本身的食用安全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业或地方制定的茶叶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市场对茶叶的要求,如食品标签、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条件等。隐含的期望是指消费者和社会的需求或期望,是消费者对茶叶的理解和要求,并没有文件规定,如消费者通常认为龙井茶是一种外形扁平光直、色绿、清香的茶叶,否则,就不是龙井茶。
1.1.3 满足消费者的程度 茶叶满足消费者的程度是指茶叶满足明示的要求和隐含的期望水平状态,生产的茶叶既要满足规定要求的客观水平,如茶叶质量标准,符合标准茶叶质量就合格,合格是对茶叶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等于茶叶质量无缺陷。茶叶质量标准是根据一定时期的茶叶科技水平和经济状况而制定的,是相对稳定的,而消费者对茶叶质量的要求则是时时在变化的,因此,茶叶还要满足消费者的主观要求。
1.2 茶叶食用或饮用安全
茶叶安全是指长期正常饮用对人体不会带来危害的茶叶。目前影响茶叶安全性的主要因素有:
1.2.1 化学性有害因素 茶叶中的有害化学物质首先来源于农药、生长调节剂等的正常或违规使用,导致茶叶中有害化学物质残留;其次是产地环境污染,如土壤、大气和水污染,导致茶叶中有毒有害元素和放射性物质残留;另外,还有茶叶加工、包装等不当引起的化学物质污染。
1.2.2 生物性有害因素 茶叶生产环节多,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都有被微生物污染的机会,如生产加工用具和包装材料等被微生物污染;茶叶在加工过程中放置不当,如将茶叶半成品或成品直接放置在地上造成微生物污染;从事茶叶加工、包装等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问题,也可能导致茶叶被致病性病源微生物污染。
1.2.3 人为故意因素 个别茶叶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违规使用色素、香精、水泥和滑石粉等物质,导致茶叶中对人体有害成分的增加。
1.2.4 生理性因素 由于茶树的生理性原因造成茶树对某些化学物质的富集,如茶树是富氟植物,导致每公斤茶叶中氟含量低的几十毫克,高的数百毫克,最高可超过一千毫克,人体少量摄入氟有利于健康,但摄入量过多,则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2、茶叶质量安全评价
2.1 感官品质评价
感官品质是茶叶的外在品质,是茶叶的商业品质。主要靠感官检验来确定,根据专业审评人员正常的视觉、嗅觉、味觉、触觉感受,使用规定的评茶术语,或参照实物样对茶叶产品的感官特性(形态、嫩度、色泽、香气、滋味等)进行评定,需要时还可以评分表述。茶叶感官审评必须依赖敏锐、熟练的评茶员,因此,评审结果将受审评场所、评茶员的健康状况、评茶员的主观原因、知识水平以及经验等影响,因此,从第三者来看,往往对审评结果的客观性、普遍性感到不安,甚至产生怀疑。但目前利用科学仪器还难以将茶叶感官品质的优劣进行数值化。
2.2 理化品质评价
理化品质是茶叶的内在质量,主要靠仪器检测来判定。目前,常见的茶叶理化品质指标有:水分、灰分、水浸出物、粗纤维、水溶性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和水溶性灰分碱度等。水分和灰分直接与茶叶质量安全有关,水分含量过高,茶叶贮藏性差,不仅茶叶感官品质易发生改变,而且茶叶易变质,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我国茶叶水分含量一般规定小于等于7.0%,部分产品由于其品质特殊性,水分含量要求适当放宽,如碧螺春茶7.5%,茉莉花茶8.5%和砖茶14.0%,日本规定茶叶水分含量为5.0%;灰分既是茶叶品质指标,又是茶叶安全指标,正常茶叶灰分含量为4~7%,灰分含量过少则可能是假茶,灰分含量过高,说明茶叶受到泥沙、灰尘等污染。多数茶叶产品国标规定灰分小于等于7.0%,砖茶8.5%,国际红茶标准(ISO3720)灰分为4.0~8.0%,海湾六国进口茶叶灰分标准为8.0%;规定水浸出物和粗纤维两项指标目的在于控制采用粗老茶树叶子加工茶叶,从而保证茶叶产品的品质。绿茶水浸出物含量大于等于36.0%,一般茶叶最低大于等于32.0%,砖茶为21.0%,国际红茶标准(ISO3720)最低要求为32%。粗纤维含量一般要求小于等于16.0%;茶叶水溶性灰分一般要求大于等于45%,酸不溶性灰分要求小于等于1.0%,水溶性灰分碱度(以KOH计)为1.0~3.0;另外,还有部分茶叶产品对茶多酚、氨基酸和咖啡碱等成分及粉末碎茶含量亦有要求。
2.3 安全指标评价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茶叶是最安全的茶叶,但毒性是物质的固有属性,没有任何有害成分的茶叶是不存在的,“零风险”不仅浪费大量资源,而且也不现实,因此,对茶叶安全应有科学评价方法。为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农业部于2001年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其中茶叶从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加工技术到最终的产品质量均制定了标准,涉及茶叶安全指标有8项(mg/kg):联苯菊酯≤5.0、氯氰菊酯≤0.5、溴氰菊酯≤5.0、乐果≤0.1、敌敌畏≤0.1、杀螟硫磷≤0.5、喹硫磷≤0.2、铅(以Pb计)≤5.0和1项大肠菌群≤300个/100克。无公害食品茶叶是基于基本满足茶叶消费安全而制定的,是对茶叶质量安全的最低要求,也是市场准入标准。从茶叶安全的角度看,安全指标越多,限量标准越严,茶叶安全性就越好,但对茶叶供应和产业影响就越大,因此,评价茶叶安全性的重要方法是对茶叶进行风险分析。近年我国出口欧盟茶叶受阻,究其原因,①国内部分茶叶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②欧盟技术标准过严,WTO规定各个国家为保护本国国民健康和环境,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标准,但要科学的分析。可见,对于欧盟制定的苛刻茶叶市场准入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加以指责,而应当寻求积极的对策。
2.4 质量认证评价
产品质量认证近年来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可,目前,茶叶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有无公害食品茶叶、绿色食品茶叶、有机茶和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许可证(QS标志)。通过认证的茶叶产品在包装上可以加贴相应的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3、茶叶质量安全标准
3.1 国内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茶叶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标和行标共计有38项。其中,无公害食品茶、有机茶、绿色食品茶和茶叶卫生标准等茶叶安全标准共8项;花砖、茯砖、康砖、米砖、青砖、金尖、沱茶、黑砖和紧茶等紧压茶产品质量标准9项;第一套、第二套、第四套红碎茶和祁门工夫红茶等红茶产品质量标准4项;绿茶、闽烘青绿茶、蒙山茶、洞庭碧螺春、龙井茶和敬亭绿雪等绿茶产品质量标准5项;茉莉花茶、花茶级型坯、武夷岩茶、富硒茶、茶饮料和茶多酚等其他产品质量标准12项。
3.2 国内茶叶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方法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茶叶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方法国标和行标共51项。其中,水分、总灰分、游离氨基酸总量、茶多酚、咖啡碱、粉末和碎茶含量、粗纤维、水不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和水不溶性灰分、水浸出物和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等茶叶理化品质成分测定方法标准28项;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检验、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检验、六六六和滴滴涕残留量、有机磷及氨基甲酸酯农药残留量、代森锌类农药总残留量和黄曲霉毒素B1、铅、铜、镉等茶叶安全性指标检验方法标准12项;茶叶取样方法、抽样方法、茶叶样品制备、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等检验基础标准5项;茶叶感官审评术语、茶叶包装检验规程和保健茶检验通则等其他检验方法标准6项。
3.3 国际组织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其中与食品有关的协议有两个: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 TBT协议;另一个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即SPS协议。TBT协议规定成员国采用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SPS协议采用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国际兽医组织(OIE)制定的动物健康标准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茶叶标准有:产品质量标准1项,即《红茶一定义和基本要求》(ISO3720);茶叶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4项。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制定的茶叶中农残限量标准10项(mg/kg):甲基毒死蜱0.1、氯氰菊酯20、溴氰菊酯10、三氯杀螨醇50、硫丹30、杀螟硫磷0.5、氟氰戊菊酯20、杀扑磷0.5、氯菊酯20和克螨特10。
3.4 茶叶主要进口国和生产国标准
茶叶进口国的标准制定得较严,尤其在茶叶质量安全指标方面。茶叶进口国中以欧盟对茶叶中农残的要求项目最多、最苛刻。2003年4月10日欧盟茶委会最终修订发布了“茶叶农残-实施规则(ETC18/03)”,规则由简介、适用范围、程序、分析方法和附录1、2构成。其中附录1规定了欧盟及德国法律规定下的最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56项;附录2列出了茶叶中常见残留农药49种,茶叶中常见残留农药由欧洲茶委会技术局根据茶叶中农残情况的变化于每年春季会议上更新。此规则对中国茶叶出口欧盟十分不利,据我“中心”近年对出口欧盟茶叶中农残量的检测情况看,甲氰菊酯、氰戊菊酯、八氯二丙醚(S—421)、噻嗪酮和三氯杀螨醇等农药残留,茶叶生产和出口欧盟的企业应给予足够重视。
日本对茶叶中农残限量要求进一步提高,2003年颁布的茶叶中农残新标准共81项。据新标准、日本的有关法规以及我“中心”对出口日本市场的茶叶中农残实际检测情况,出口日本市场的茶园内应禁止使用下列农药:甲胺磷、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辛硫磷、阿维菌素、多菌灵、敌敌畏、草甘磷、溴氰菊酯、三唑磷、杀虫双和杀草强等12种农药。日本茶叶理化品质和其他安全性指标规定主要有:总灰分(w/w)<15%;水分<5%;砷(As)<2mg/kg;重金属(以Pb计)<20mg/kg;微生物大肠杆菌群阴性。
美国对进口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达32项之多,整体来说限量指标不是很严,但对我国茶叶中溴氰菊酯残留应加以注意,因该标准规定≤0.5mg/kg。
海湾合作委员会(六国: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阿曼、巴林和卡塔尔)也颁布了茶叶进口质量安全标准有12项指标,其中理化品质指标5项和重金属元素7项。对我国出口海湾六国茶叶中的灰分含量应注意,该标准规定灰分≤8%(可溶性灰分≥45%)。
茶叶主产国印度、斯里兰卡、肯尼亚、孟加拉国等基本按ISO3720红茶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出口。
根据市场现状和国际相关标准,对饮料分类的小类进行了调整。
1、包装饮用水
在定义中增加了对水源的要求,直接来源于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多种形式的水源均可经加工成包装饮用水。此外,对包装饮用水的大类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大类调整为三大类,这与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包装饮用水的分类保持一致。
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采用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的定义。饮用纯净水的定义: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扩大了水源来源,对工艺描述进行了调整。
其他类饮用水的定义:此类别将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外的包装饮用水归入此类。其中饮用天然水增加山泉作为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其他饮用水扩大水源来源:地表、地下或公共供水系统均可作为水源使用。
2、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此类按照果汁的含量共分为三类: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主要差别在于果蔬汁含量的多少。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其主要变化如下:
果蔬汁(浆):在加工方法中明确了水浸提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干果类为原料的产品,如大枣等。
浓缩果蔬汁(浆):增加了浓缩复合果蔬汁(浆)的定义,浓缩果蔬汁(浆)可以进行复合,可以是不同浓缩果汁(浆)的复合,也可以是不同浓缩蔬菜汁(浆)的复合,也可以是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复合。
果蔬汁(浆)类饮料:对小类的分类和名称进行了调整。
3、蛋白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其他动物来源的可食用蛋白”为原料,另外新增加一类:其他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含乳饮料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21732《含乳饮料》,为避免产品标准修订时不协调,制约产品标准的修改和进步,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含乳饮料》。
植物蛋白饮料:增加了“复合植物蛋白饮料”的类别并且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这类产品已经成为植物蛋白饮料的主要组成品类,主要是为了调整产品口感或增加产品营养特性,如花生杏仁复合植物蛋白饮料。
其他蛋白饮料:此类产品主要是为了给市场上的一些新型蛋白原料制成的蛋白饮料留有一定的空间。
4、碳酸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调整了产品的定义,强调了该产品是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碳酸饮料(汽水)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5、特殊用途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对定义进行了微调,主要是为了避免对消费者或执法者造成误导,删除了“通过调整营养素成分的种类及其含量”的描述,将原来的“适应某些特殊人群”修改为“适应所有或某些人群”,同时增加“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两个子类。
能量饮料。该类产品在国际上较为通行,本次修订时将能量饮料单独作为一小类,这种饮料可以为人体提供能量或者对能量的吸收有一定的功效。在成分上除要求含有能量外,还要求含有其他营养成分或者其他特定成分。
电解质饮料。该类产品在国际上较为通行,并且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的分类中有明确的描述。人类在炎夏时、运动时、感冒、工作时等原因常常会由于出汗而损失掉了电解质,可以通过这类饮料来补充人体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电解质饮料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和其他的营养成分。
6、风味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关于风味水饮料的定义。这类饮料市场上发展较快,这类饮料没有经过调色处理,没有添加糖分而只采取一些风味成分进行调节口感和风味,如薄荷水饮料等。
7、茶(类)饮料
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调整了分类名称。考虑到其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GB/T21733《茶饮料》,因此本标准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茶(类)饮料的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8、咖啡(类)饮料
采用产品标准GB/T30767-2014《咖啡类饮料》的定义,将市场上所用到咖啡豆及其制品全部列举出可作为原料,另外将一些主要的配料如乳制品、植脂末等进行了列举。考虑到其有产品质量标准,因此仅以举例的形式,给出咖啡类饮料的分类,具体的产品分类、定义可直接执行产品标准。
9、植物饮料
对定义进行了调整,从产品归类的属性方面进行了对原料进行了说明。与GB10789-2007《饮料通则》相比,增加了一类“草本(本草)饮料”。
10、固体饮料
定义与产品标准GB/T29602-2013《固体饮料》的定义一致,具体的产品分类也与产品标准保持一致。具体的分类和技术指标要求见产品标准。
11、其他类饮料
该类主要是为了今后饮料的发展预留空间。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饮料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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